关于印发《海通集团"首席员工"评选实施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集团各权属企业:
为进一步推进"人才强企"战略,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相适应的技能人才队伍,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人才保障。经集团研究,决定推行"首席员工"制度,并在所属企业选择1-2家先行试点,各属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,探索开展此项工作。为保证这项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进行,现将《海通集团"首席员工"评选实施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希遵照执行。
海通集团"首席员工"评选实施办法 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为了进一步推进"人才强企"战略,培养和造就更多的知识型、专家型高技能人才队伍,提高海通集团广大职工的整体素质,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人才保障,现根据《连云港市"首席员工"评选奖励办法》,特制定海通集团"首席员工"评选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:建立"首席员工"制度,是落实科学人才观的必然要求,是进一步推进集团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。旨在不断培养和造就一批数量充足、结构合理、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,建立完善科学的培养、选拔、评价和使用机制,创新对高技能人才激励和保障工作机制。
第三条:推行"首席员工"制度,有利于形成重技能、学技术的良好氛围;有利于解决企业技能人才流失问题;有利于加强集团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;有利于各类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。
第四条:"首席员工"其含义是指某生产工种岗位中技术过硬、职工公认的技能带头人。"首席员工"的评选不同于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,"首席员工"选拔的是企业适用型人才,更注重实际工作能力,"首席员工"的评选也不同于劳模或先进,"首席员工"是本工种本岗位领域内具有技术权威,能够处理解决本专业中的重大问题,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能力。"首席员工"是授予某工种、某岗位技术技能水平最高的职工荣誉称号。
第二章 评选
第五条:设立"首席员工"工种岗位专业,应在本企业生产经营所设岗位工种中选择,且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广泛性,能体现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种岗位。
第六条:"首席员工"评选,可分为市级、集团级和所属企业级,"首席员工"评选由各级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,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。
第七条:"首席员工"的基本素质:
1、热爱交通事业,热爱本职工作岗位,刻苦钻研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;
2、熟悉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及相关专业知识,具有本专业技术的职业技能水平,能解决复杂的技术难题,工作业绩突出,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;
3、有一定群众基础,工作中充分发挥典型和模范作用,并能很好地进行传、帮、带。
第八条:"首席员工"评选必须从生产一线岗位上的技术能手中产生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:
1、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;
2、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第一名或获技术能手;
3、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;
4、在解决重大生产技术难题或在解决引进重大项目(设备)关键技术问题中做出较大贡献的。
第九条:"首席员工"评选申报程序:
1、个人自荐或基层工会推荐;
2、所属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材料;
3、企业成立"首席员工"评审小组,对申报者进行组织评审,初定"首席员工"候选人名单;
4、候选人名单在公司范围内公示,公示时间5天;
5、授予"首席员工"称号;
6、市级、集团级"首席员工"申报,必须是已获得所在企业"首席员工",并按有关规定程序申报。
第十条:"首席员工"的评选,要坚持面向基层、面向生产一线和坚持职工群众公认的基本评选原则。要与职工技能竞赛活动相结合;与职工岗位创新竞赛活动相结合;与优质服务竞赛活动相结合;与"名师带徒"活动相结合,使"首席员工"的评选活动更具生机。
第三章 奖励与待遇
第十一条:企业"首席员工"可享受以下待遇:
1、"首席员工"实行津贴制度,凡被评选为"首席员工"的,由所属企业发给岗位津贴,发放标准由授予企业自行确定;
2、设立"首席员工"标志;
3、"首席员工"优先增薪进级。
第十二条:凡被授予"市**工种首席员工"称号;市劳动保障、人事部部门授予"市技术能手"称号,并可破格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,经综合考核后,由市总工会授予"市五一劳动奖章"称号。"首席员工"可以连选连任。连续三届荣获市级"首席员工"称号的,将保留"首席"称号,并优先推荐"连云港市劳动模范"。
第四章 管理
第十三条:"首席员工"实行动态管理,可以连选连任,原则上每二年评选一次,每年12月份对"首席员工"进行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连任依据。
第十四条: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自然取消"首席员工"荣誉称号,不再享受相关待遇:
1、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;
2、不再从事原专业工作的;
3、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,造成严重经济后果的;
4、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。
第十五条:建立健全"首席员工"基本情况和业务业绩档案。
第十六条:加强对"首席员工"的再学习、再培训,积极推广他们的先进技术和先进操作法。
第十七条:"首席员工"的日常管理工作,由所属企业工会、人力资源部门等共同负责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八条:本办法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。
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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